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办理烟草专

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轻相对人申请成本,简化办理烟草证申请手续,高效地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74号)等相关规定,对柳州市柳江区范围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具备的“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要求规定如下: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柳江区城区范围内不得低于元人民币,其他区域不得低于元人民币。

二、关于“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满足“与住所相独立”

1.与住所相独立的场所,应直接面对消费者,具备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直接进店挑选商品的条件;

2.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能将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完全隔离。

(二)应为固定场所

有墙体物理隔断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非流动的场所视为固定场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墙体等物理隔断而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不属于固定场所,如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爱心亭、早餐亭等。

(三)其他要求

1.经营场所应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符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基本条件:经营场所外墙脚手架已拆除,门、窗已安装完毕,行人可正常通行,不影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常勘测的房屋。

2.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三、本规定自年9月11日起正式施行,原《柳江县烟草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柳江烟专〔〕15号)、《柳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资金》(年8月31日施行)文件同时废止。

年9月11日前受理的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材料,仍按照原《柳江县烟草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柳江烟专〔〕15号)、《柳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资金》(年8月31日施行)执行。

四、本规定由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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