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柳江区法院对受贿72万余元的国有某银行柳江支行原行长王某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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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年至年间,王某在先后担任国有某银行柳州铁路支行行长、柳江支行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办理授信、保理、贷款等业务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企业、个人给予财物共计人民币72.32万元。在向他行贿的人员中绝大多数为公司老总,包含了食品、机械、金融、运输等行业的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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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退缴涉案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柳江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南国今报
值班编委丨陶海华
值班主任丨刘山
值班编辑丨陈文燕
黎洪莹(见习)
出品丨南国今报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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